非法采挖冬虫夏草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核心入罪标准为未经许可采挖且涉案价值达 2 万元以上,同时存在情节严重的加重情形与特殊区域从严认定规则。以下是具体标准与依据:

一、核心法律依据与基础入罪标准
保护级别与罪名:冬虫夏草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2021 年名录),非法采挖、收购、运输、出售等行为适用《刑法》第 344 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入罪门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非法采集、收购、出售等行为,涉案价值达2 万元以上即应定罪处罚,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行为要件:未取得林草部门核发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擅自采挖,或虽有证但超范围、超期限、超数量采挖,均属非法行为。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与加重处罚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认定为 “情节严重”,处 3—7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案价值达10 万元以上(通常为基础标准 5 倍);
非法采挖数量巨大,或造成生态严重破坏(如在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内采挖);
多次非法采挖、收购、出售,或组织、指使他人采挖;
阻碍执法、伪造证件、暴力抗法等情节恶劣的行为。
三、特殊情形与行政转刑事衔接
| 情形 | 处理规则 |
|---|---|
| 价值未达 2 万元 | 一般按《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予以行政处罚(没收实物与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3—10 倍罚款)林芝市工布江达县人民政府 |
| 自然保护区内采挖 | 即使价值未达 2 万元,若造成严重后果,可按 “情节严重” 认定入罪 |
| 采挖同时破坏草原 / 林地 | 可能同时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 |
| 收购 / 运输非法采挖虫草 | 与采挖行为同罪,以涉案价值作为入罪与量刑依据 |
四、司法认定要点
价值认定:以物价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价格为准,而非交易价格或成本价。
主观故意:需证明行为人明知是野生保护植物仍非法采挖 / 交易(通常结合行为地点、是否办理采集证等综合判断)。
从宽情节:如实供述、主动退赃、修复生态等,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五、合规提示
合法采挖必须办理采集证,严格遵守区域、期限、数量限制。
收购、运输虫草需核验来源合法性,避免触碰刑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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